《民法典》微课堂第四期
见义勇为免责
案例:75岁的张老太因心脏不适到药店买药,到店后张老太突然晕厥并出现心脏骤停的症状,小王见状赶紧对张老太实施心肺复苏术。张老太恢复意识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,医生诊断为轻微骨折、低钾血症。张老太的家属遂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赔偿。
Q:小王为张老太实施心肺复苏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,该行为给张老太身体造成损害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?
A: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四条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根据上述法条规定,见义勇为者如果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故小王对张老太实施心肺复苏术的见义勇为行为,即使造成张老太轻微骨折的损害后果,也应当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对见义勇为豁免规则的制度化表达,《民法典》通过免除救助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,从而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,有力保障救助人的合法权益,鼓励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。